【案情介绍】
一、 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你是××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
【问题】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涉及有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以及专利技术转让中的有关问题。
【评注】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特征主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一)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这一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斥他人就相同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同样权利。即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智力成果并存。而统一属性的有形物,可以同时被不同的权利人占有或使用。如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的同一个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应授予在先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申请人,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具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或派他权,可以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对注册商标所依附的商品,许多人可以同时拥有,因为它是一种有形物体,可以同时被若干个人使用。正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其主要特征,所以一些学者也把其专有性称之为垄断性。
(二)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时间。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的客体就进入共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会产生侵权的问题。时间性也是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形财产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所有人对其有形物不处分,有形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时间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而有形财产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有形物不灭失,权利就会受到法律保护。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则会阻碍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时间性制度的设置,既保护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很好地协调和平衡了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在其本国范围内有效。知识产权不会自动产生域外效力。地域性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空间上的限制。这一特点和有形财产权不同,对有形物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限制,一国公民从甲国进入乙国,其有形财产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依然归权利人所有。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根据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得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此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使用该知识产品,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要求,如果要在他国受到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的法律从新申请注册或申请审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和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之间出现了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成立了相关的组织,签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等,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重要补充。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在他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这并未动摇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依照主权原则,对他国的权利申请是否批准,如何保护,仍然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来决定。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的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查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企业即可在中国无偿使用,毋须征得美方公司同意;如果美方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拥有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性,我方就不能无偿使用,要经过对方许可并付费,否则构成侵权。第二,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来看,美国的专利都是发明专利,来中国申请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美方声称,其产品包含有5项专利技术,我们应当逐一审查,根据专利文献,看是否有下列情况:(1)超过保护期的,我们可以不用付费;(2)接近保护期的,我们可以讨价还价,因为技术的价值也有生命期,越到最后其价值越低;(3)审查五项专利技术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利的,这样会导致其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我们也无须付费。通过我们的调查判断和分析,如在本案中,美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中有这几种情况,我们就有可能使对方的技术转让费用降低。
二、【案情介绍】
1950年4月1日××某出版社出版了红玉和江明合作撰写的长篇小说《热土》。1951年红玉因病去世;1953年江明因车祸身亡。2004年11月××某出版社又再版了他们两人合著的作品《热土》。2005年2月江明的女儿向××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其父亲的作品,并要求支付稿酬。
【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江明女儿的诉求?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评注】
从本案来看。小说《热土》是红玉和江明的合作作品,俩人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红玉和江明分别于1951年和1953年去世,距2004年已满50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某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发生在2004年11月,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而且对作者的人身权利没有侵犯,因此,出版社没有支付稿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中级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江明女儿的诉求。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期的限制,有利于社会文化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著作权保护期的设置,很好地平衡了对著作权人私权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三、【案情介绍】
××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3、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问题】
本案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侵权人做出行政处罚?
【评注】
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同时,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知识产权实现的重要的一环。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对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防止侵权的措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也规定了救济的各种途径和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这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救济,主要是采用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等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一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利润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使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有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侵权商品进行销毁,而不给予任何补偿;有权将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等。
行政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有关的制作侵权设备和工具、罚款等。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当权利人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或者版权盗版货物可能进口时,可以向行政或司法专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海关对这些货物中止放行,进行扣押,以免进入自由流通。海关经查实如被扣货物是侵权商品,则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如果扣押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如我国商标法53条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行政处罚权;其行政处罚就包括上面所说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罚款等行政救济方式。
(三)刑事救济措施
刑事救济措施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严厉的一种救济方法。TRIPS协议对各缔约方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其使用条件包括:一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于故意;二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犯罪行为。